4月10日,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增強巡游出租汽車驾驶員與車輛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稱《通知》),對現行管理規則相關内容停止了修订。内容顯現,對單班車驾驶員的車輛,企業應當增強平安管理,每天營運時間不得超越14個小時,並確保車輛不超時營運。《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記者理解到,《通知》分離近年來市場環境變化,思索到目前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存在較多單班車的狀況,删除了每台巡游車應當裝備2名驾驶員的規則。
《通知》明白,嚴禁將巡游出租汽車交給不具有從業資歷、未經注册的驾驶員營運。對僅裝備1名獲得《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驾驶員效勞資歷證》(以下简稱“《巡游車效勞資歷證》”)驾驶員的車輛,企業應當增強平安管理,每天營運時間(運用計程與計價設備時間,包括载客、休息、充電等)不得超越14個小時,並確保車輛不超時營運。營運時間之外,應當對車輛計程與計價設備施行鎖定處置。對未裝備獲得《巡游車效勞資歷證》驾驶員的車輛,各企業應當將該車輛暫時報停,待裝備獲得《巡游車效勞資歷證》的驾驶員後,再申請恢復營運。
由於存在局部企業不及時更新人車對應關係狀況,且對企業未有明白更新時限指引,因而《通知》新增規則:人車對應信息發作變化的,企業應在3個工作日内,在市運政信息管理係統更新。
《通知》還提出,各企業應當嚴厲落實對驾驶員停止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每月組織對驾驶員法律法規、反恐安保、治安防備、職業道德、平安消费和效勞標準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少於2次,並做好考勤注銷,照實記载教育培训狀況。在集中組織的培训教育中未缺勤的驾驶員,各企業應當在當月内完成補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