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今后网约车司机打人,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3-05-27 点击次数:699
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市法院关于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件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十起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如录音录像遗嘱效力认定、买房“跳单”拒付中介费的判决、网约车司机是否承担部分责任等。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冯某强诉冯某佳等人继承纠纷案中,梁某桂于2011年7月和2014年3月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冯某强继承其名下的股份和房屋份额。冯某松和妻子梁某桂相继去世后,冯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冯某佳不承认公证遗嘱,提交录音录像,证明梁某桂想将财产平分为五个子女。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见证了视频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所涉及的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因此,冯某佳等人不支持当事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的主张。
买房被恶意“跳单”,中介公司可以起诉维权
在某代理公司诉吴某、冉某中介合同纠纷案中,吴某委托某代理公司独家包销,代为出售其名下的别墅,房屋交易后支付中介服务费。之后,冉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承诺在成功购买物业后支付佣金。某代理公司向冉某推荐别墅,吴某与冉某签订交易合同,完成交易转让手续。一家代理公司知道后,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和冉某分别支付中介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判决认为,通过对本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吴某和冉某已构成“跳单”行为。本案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双方分别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跳单。本案判决对买卖双方利用中介信息实施恶意“跳单”行为作出司法认定,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网上叫车司机打人,未履行安全义务的网上叫车平台应承担责任
在张起诉周、一家科技公司的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纠纷案中,张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应用程序上下了订单,司机周殴打了张。经鉴定,张的损害程度被评为轻伤,张起诉要求一家科技公司和周共同赔偿其损失。一家科技公司辩称,该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判决认为,在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在线叫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组织者的安全义务。在本案诉讼期间,一家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司机进行职前培训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判决一家科技公司对周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